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 (旅游者或单位)
乙方: 名称:xxxx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 联系电话:02312345678 旅游业务许可证编号:L-CQ-xxxxxxx(组团旅行社)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活动之相关事项,在国家法及相关条例得基础上。经平等协商,自愿签定本合同如。
第一条 [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旅游线路为: 。主要景(点) 。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 年 月 日,结束时间 年 月 日。双方约定,出发和返回日各按一日计算。共计 天 夜,该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旅游者自由活动得时间和次数等相关细节安排以《旅游行程表》及相关附件为准。《旅游行程表》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游客应仔细阅读,不详事宜请咨询乙方接待人员。
第二条 [团队标准]本旅游团房、餐、车、船得相应标准经双方约定并认同见下表:
团号 |
房标 |
餐标 |
车标(车型) |
船标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成人 元人,儿童(签订本合同时未满12岁)_________元人(人数:成人________人、儿童_______人);
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一次性付清 元团费,以及双方约定得其它费用 元人民币。
第四条 [费用项目]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 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 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该款第二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三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 1、 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途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赔偿的保险费: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到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 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乙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 ,变更旅游时间,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还。
3、 (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转团或拼团到其它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得旅行社,享受原旅游合同得同等权利和义务,甲方一旦同意并签字,乙方不再承担原合同得权益、责任和义务。
4、本次旅行,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次旅游得特点,将与具有可操作本旅游团资质得其它旅行社一起共同完成,其合作伙伴(分供方)得名称等具体情况,将在《旅游行程表》等附件中说明。
乙方未在在约定时间通知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赔偿甲方。甲方提供得电话或传真须是日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到得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它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得不承担由此产生得赔偿责任。
第八条 [退团与取消] 甲方因故退团或乙方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除承担对方产生的必要费用外,并根据双方约定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三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费用的 %
2、在旅游开始前三日至第一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
第九条 [合同转让] 甲方 (同不同意,打勾无效) ,乙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与本次旅游条件得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得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甲方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在参加惊险刺激游乐项目时,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特别是家长在整个行程中应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付责任。
4、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得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害或丢失,责任自负。
5、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旅游团队纪律,以及《旅游行程表》约定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6、甲方应对自愿购买商品得品质、式样和价格全权负责。
7、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8、甲方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宠物或其他与旅游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以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作好解释工作。
2、乙方应将本次旅游对身体条件得特殊要求,特别是安全注意事项,旅游地区宗教、民俗等情况作出明确提示。
3、本次旅游活动安排得购物点共: 次,停留时间: ,购物场所名称: 。
4、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行程,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强制甲方购物。如甲方发现在行程内安排得旅游定点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
5、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6、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或财产损失故事时,乙方不管是否付有责任,应积极抢救,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
1、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本合同如无约定,参照国家旅游局2009年5月1日实施执行得《旅行社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2、 鉴于旅游活动得特殊性,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旅行社在游客签订协议时,就可能发生得行程质量问题事先给予游客充分说明,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3、 除非旅游行程上客观不能继续(旅游目的不能抵达或主要景点不能游览),甲方不得以乙方行程质量问题单方面终止旅游,否则因此扩大得旅游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4、 本合同签订后:如遇航空、铁路、轮船、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调整价格,其差额由甲方补足或乙方退还甲方。
5、 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导致行程不能按原计划执行,双方约定:乙方应按公平有利原则变更行程计划:包括改变车次、航班、换乘交通工具,减少景点或游览时间,乃至取消团队。乙方因此增加费用有甲方按其成本承担,节省得费用退还游客、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情形,参照此约定执行。
6、 因乙方是代甲方租用旅游所需得交通运输工具,故双方约定:因交通运输工具得原因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意外时,甲方只以侵权或者运输合同为由,向负责人追究相应得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赔偿义务、但乙方与义务协助或代理游客向负有责任得相关经营者和保险公司索赔。
7、 乙方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受益人为乙方),本次旅游期间如发生意外并且属于乙方责任部分,在相关权威机关裁决后,由乙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条例进行理赔;理赔得范围、时限及甲、乙双方的承担界定,以乙方投保得保险公司的有关条例为准。
8、 旅游期间甲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而非乙方责任部分,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 乙方建议甲方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本次旅游团,乙方建议甲方投保10元人。甲方应在缴纳保费时了解保险条例及相关事宜,乙方代收保费时即视为甲方已认可其所投保之险种及乙方与承包保险公司所签保险代理协议得相关内容,出险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承包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10、 当甲方不愿意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如乙方主动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赠送人身意外伤害险时,一旦有人身意外事件发生,并乙方负有责任;也应给予,其保险公司为其理赔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金,乙方可以先作为冲抵赔付甲方应赔付部分,其余额在冲抵为其处理此事故所产生的差旅费用后,余下部分赠送给甲方。
11、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旅游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行程终止时,甲方应承担已产生之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未产生之旅游费用。
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事宜,应协商解决,不得影响旅游行程计划,如协商不成,待行程结束后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甲方如因此产生不当行为而影响行程计划并扩大损失的,其扩大损失产生得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13、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并为自己行为负全部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本合同须甲方签字(盖章)并 加盖“乙方旅行社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凡未加盖该专用章之合同,乙方将不负相关责任。甲方如发现与乙方下属门市部签约时没使用本专用合同并加盖“旅行社合同专用章”,或没经过甲方和乙方总部业务部门认可,私自将游客拼团或转团的,甲方应拒绝签署旅游合同,并尽可能将此事投诉至乙方,乙方将对其下属门市部给予严厉得同时,对甲方给予奖励。
15、 双方特别约定或游客保留意见:: 1、 ______
2、 _______
3、 _______
本团地接社: 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
联 系 人: 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
16、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团费后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得交通工具时至。
18、 乙方再次提醒:凡参加乙方组织旅游得游客,请仔细阅读和了解乙方投保保险公司之保险细则及索赔须知,并认真审阅本合同后签字。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旅游社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渝中区旅游局投诉电话:023—63735165